1.新疆能源矿产收益现状及分配格局

2.原油价格涨幅与什么有关

3.构建税费政策体系框架

4.蓝筹股是什么意思

5.韩国和朝鲜的差距

6.地租理论

油价暴跌超额收益_油价累计跌幅

“卖出看涨期权”一方得到权利金,承担无限风险(风险不可控制);

“买入看跌期权”一方支付权利金,但只承担有限的风险(如果价格上涨,不行权即可,损失的只是权利金)。

当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破产就是因为总经理陈久霖看空远期油价而卖出看涨期权,结果油价暴涨造成巨额亏损。如果他当初是买入看跌期权即可避免风险了,损失的只是支付的权利金而已。

但因为中航油管理制度的限制,造成他无法动用超额的资金来买入看跌期权(即使他认为油价会跌下来),所以他取了相反的有风险的手法:卖出看涨期权,这样不但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还能坐收一笔不菲的期权费,可是结果是油价暴涨,造成了公司破产。

新疆能源矿产收益现状及分配格局

人民币升值是指人民币相对于其他货币来说,其购买力提高,或者居民用较少的人民币可以兑换到更多的其他国货币,比如,在以前中国居民兑换1美元需要8元人民币,而现在,中国居民兑换1美元,只需要7元人民币。

人民币升值是相对于其他货币而言的,就是人民币的购买力增强。人民币升值的原因来自中国经济体系内部的动力以及外来的压力。内部影响因素有国际收支、外汇储备状况、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状况、经济增长状况和利率水平。2012年人民币的汇率一直处于跌宕状态,到2012年10月15日,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再度创下自1993年来的新高。

原油价格涨幅与什么有关

4.3.1 能源矿产开发收益来源

4.3.1.1 税收收入

(1)税。税是以各种自然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我国自年开始对矿产征收税,年10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条例(草案)》,主要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税,征税范围比较小。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第一代税制度作了重大修改。1993年12月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把税征收范围扩大至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盐等7种。这次税调节的重点是改变了税征收方式,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以销售量或自产自用量征税,征税的目的是调节级差收入,体现国有有偿使用,促进矿山合理开发。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根据等级、开条件等客观条件的差异为每一课税矿区规定了使用的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税纳税对象为开发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税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税税目税额幅度见表4.2。

表4.2 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1994

2005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调油田企业原油和天然气的税税额标准,原油税额为14/元吨~30/元吨,天然气税额为7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原油税分7个档位:30/元吨、28/元吨、24/元吨、22/元吨、18/元吨、16/元吨、14/元吨,新疆、吐哈、塔里木以及中石化西北分公司的原油课税标准为30元/吨。天然气税分5个档位:15元/立方米、14元/立方米、12元/立方米、9元/立方米、7元/立方米。税属于地方税,除海上石油天然气不缴纳税,陆上石油天然气税归地方所有。

(2)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在矿产开发领域,对销售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按照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石油适用普通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7%,并实行抵扣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75%上缴中央,25%留在地方,其中25%中的50%留在市地,剩下的分配到县、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原来实现33%的比例税率。2008年1月起,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率税率。计税依据为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利润。计算公式为

应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当期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照6:4分成。中央企业所得税实行总部汇总缴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所有,在北京汇总缴纳。

4.3.1.2 非税收入

(1)矿产补偿费。矿产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维护国家对矿产的财产收益而征收的,是矿权人开矿产而对作为矿产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是矿产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1994年2月27日,院公布了《矿产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国领域开矿产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矿产补偿费。矿产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矿产补偿费费率为1%,中外合作开的石油不征收矿产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新疆能源矿产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矿产补偿费率按照不同矿种具体规定,从0.5%到4%不等,平均费率1.18%。矿产补偿费由矿人缴纳,由地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补偿费,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矿产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并纳入国家预算。矿产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和矿产管理工作经费。征收的矿产补偿费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与省、直辖市的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为4:6。

(2)探矿权、矿权使用费。1998年2月院发布的《矿产开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探矿权、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第7条规定:“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探矿权、矿权使用费从性质上类似矿产的绝对地租。

探矿权、矿权使用费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制定。

(3)探矿权、矿权价款。《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矿产开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权的,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权价款。”

探矿权、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和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探形成的探矿权、矿权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也包括国有企业补交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探所形成探矿权、矿权价款。探矿权、矿权价款是对矿产勘查劳动成果的补偿。国家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前期地质勘查投入及其收益被企业无偿使用,避免国家地质勘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矿权价款,由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和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探矿权、矿权价款在省、市、县的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矿区使用费。它是一种特殊性收费,目前我国只对开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陆上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年度油气总产量计征,设有起征点,超过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为1%~12.5%。油气田开的原油、天然气以实物缴纳。海洋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中央收入,陆上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地方收入。对于已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缴纳矿产补偿费,并暂不征收税。矿区使用费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新缰中外合作油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见表4.3。

表4.3 新疆中外合作油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表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开发陆上石油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5

(5)石油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专门针对石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在2006年3月之前,我国对一般油气开发企业只征收税和矿产补偿费。2006年3月15日院下发了《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及《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决定从2006年3月26日起,对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主要是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按石油开发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征,起征点为40美元/桶。具体征收比率见表4.4。

表4.4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资料来源:《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2006

4.3.2 新疆能源矿产开发收益测算

4.3.2.1 新疆能源矿产收益的界定

由于矿产开发的经济收益便于数量化,能直观地体现在税费中,而社会收益则难以估量,因此,本处测算的新疆矿产收益是主要指经济收益。

矿产开发总收益=中央收益+地方收益+企业净利润

新疆能源矿产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4.3.2.2 新疆能源矿产开发总收益组成(表4.5)

表4.5 新疆矿产总收益组成表

续表

注:*为北京汇款

数据来源: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和新疆统计年鉴

4.3.3 新疆能源矿产收益分配格局

4.3.3.1 能源矿产收益在企业与之间的分配

矿产收益在企业与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与矿产占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上[66]。矿产企业凭借投资获得利润,而凭借公共权力获得各种税费收入。在我国,国有矿产企业与国家实行利税分流的政策。所谓利税分流是指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双重权力,通过企业上缴税收和利润两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而不是只取其中的某一种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国家和企业间的规范化的分配关系。

从表4.6和图4.1可以看出,在新疆矿产收益分配格局中,矿业企业收入占矿产开发总收益的50%~60%左右,而只有40%~50%左右。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际油价持续上涨,现有矿产收益分配体系所暴露出的缺陷越来越突出,矿业企业收益所占份额越来越大,而收益份额则成下降趋势。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为25%,这比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实行33%税率的企业,每年增加了8%的利润。而生产型增值税一旦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次性全额抵扣,将导致当年利润大幅上升,这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和的收益分配差距。

表4.6 新疆矿产收益分配一览表

注:企业净利润是油气、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行业的利润合计

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新疆统计年鉴

图4.1 企业和间矿产收益分配图

4.3.3.2 中央和新疆两级对矿产收益的分配

税收收入方面:增值税75%上缴国家,25%留在地方;陆上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企业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户且在当地注册的企业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按4:6分成。

图4.2 中央和地方间矿产收益分配图

非税收收入方面:矿产补偿费中央和自治区按4:6分成;探矿权、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从2006年9月1日之后中央与地方按2:8分成,之前归属地方所有;新疆目前没有收取矿区使用费。

从表4.6和图4.2可以看出,在新疆矿产收益的分配格局中,中央所得收益始终大大高于地方收益,两者之间的差距在4倍左右,且呈逐年扩大趋势。到2006年两者之间的差距已经拉大到4倍以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央、自治区和企业矿产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即企业和中央在矿产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分得的收益太少且所占收益分配比率逐年递减。2001年,新疆在矿产总收益中占15%,中央占35%,而企业在矿产总收益中占50%,到2006年,自治区在矿产总收益比重下降到8%,中央收益比重增长到37%,而企业在矿产总收益比重则增长到55%。

构建税费政策体系框架

上半年受环保及相关行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柴油需求不容乐观。进入7月下旬,北方高温天气、南方台风多雨天气拖累,柴油价格上涨受到一定限制,介于原料成本高企,以及部分政策的连带支撑,价格较历史同期偏高。

图1、2016-2018年柴油批发价格走势图

数据来源:隆众资讯

据隆众数据分析:2018年上半年,中国主营柴油价格呈先抑后扬走势,2018年柴油半年度均价为6523元/吨,较2017年半年均价5528元/吨,上涨995元/吨,涨幅为18%。上涨的原因,主要是2018年原油涨幅较大,一度突破70美元大关,2018年6月底WTI涨至74.15美元,而2017年6月底同期仅为44.74美元,上涨幅度高达30美元,导致炼厂加工成本提高,价格一路上行。

国家出台“蓝天保卫战”的三年行动,部分不合规的柴油遭遇打压,汽柴价格或将维持高位。

国内柴油价格高企,是需求带动还是有价无市?我们通过各省市的需求情况来一探究竟:

图2、国内柴油消费量需求占比

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隆众资讯

从上图2国内柴油消费量需求占比图中可以看出,2017年我国成品油消费总量在1200万吨以上的省市共有12个,柴油消费量在500万吨以上的十省市中,有六省市位于沿海,华东占了四个: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再就是辽宁、广东。

图3、国内柴油消费量需求占比

数据来源:隆众资讯

见上图3,国内各省市的需求情况参差不齐,青岛主营本月量已全部完成,泰安中油因为油库整改,发油量受到影响,完成率仅为不足3成。江苏中石化量完成率仍存缺口,在7-9成左右,江苏中油削减了任务量,苏南超额完成,苏北仍存欠量。而浙江主营省公司总任务已基本追平。主营月度量的完成进度高低不一。那么柴油零售是否存在可观的利润?

图4、柴油零售利润走势图

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隆众资讯

从柴油零售利润图中可以看出,2018年7月,中国加油站综合利润,柴油平均零售利润1361元/吨,环比下降3.16%。月内零售价兑现下调,但批发价接连上涨,柴油批零价差缩小,导致利润走跌。

零售利润下降,那么柴油进出口利润是否存在套利空间?见下图4,柴油进出口套利分析:

图5、柴油进出口套利走势图单位:元/吨

数据来源:隆众资讯

7月份,我国进口新加坡柴油平均每吨亏损13.83元,较2018年6月份亏损下降56.7元/吨,我国华南口岸柴油出口至新加坡平均每吨亏损287.58元,较2018年6月份亏损增加13.5元/吨。

进口方面,新加坡柴油价格上调,而国内柴油价格同步上涨,使得进口利润亏损收窄。出口方面,国内柴油批发价格上涨,而新加坡地区柴油价格同步上调,使出口收入亏损增加。

整体来看,国内过剩问题依旧突出,主要表现为炼油产能仍在扩张,而新能源等替代能源的上马,导致柴油需求增长呈继续放缓的趋势。

蓝筹股是什么意思

4.2.1 设计原则

4.2.1.1 普遍征收与级差征收相结合的原则

不同税种有不同的作用,既要普遍征收,又要根据不同边际开收益的油气设置不同的优惠政策,这样有利于体现公平,促进不同级差油气开。

4.2.1.2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原则

计量征收是控制产量的主要手段,而计价征收则是在石油价格波动时稳定产量和获取超额利润的手段。

4.2.1.3 合理配置与调整为主的原则

设计低品位油气税费政策时,考虑到与其他税费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配置,以调整为主。

4.2.1.4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注重低品位油气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兼顾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

4.2.1.5 考虑周全与操作简单相结合的原则

设计时尽量详细周全,考虑各方面因素,但是设计出来的政策要简单,易操作。

4.2.2 框架体系设计

低品位油气税费政策的主体依托常规油气的税费政策,以调整为主,主要包括低品位油气界定、税费(包括税(费)目和税(费)率)调整、财政补贴三大部分内容(图4.1)。

图4.1 税费政策体系框架

4.2.2.1 低品位油气的界定

这里不是概念的界定,而是明确规定哪些种类或类型的油气是低品位油气,适用于本税费政策。根据1.1.3小节低品位油气的概念,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其界定标准依据油气的特征,如低渗透、高含水、低丰度、低品质、低单产等,包括低渗透石油、稠(重)油、剩余油、高凝油、边际小油田、深水油,以及高含非烃气、低渗透砂岩气、高温高压气、深水气、页岩气等。

4.2.2.2 税费调整

税费调整以3.5节中油气税费理论体系为理论基础,结合4.1节中对现行税费政策的主要问题分析,分别对税(费)目和税(费)率进行调整,形成新的低品位油气税费体系。即:合并原税、原矿区使用费、原矿产补偿费为权利金,并实行从价计征;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增设耗竭补偿费和矿产生态补偿费;其他税费基本保留不变。新的油气税费构成如表4.1所示。

表4.1 新的油气税费构成

我国石油开企业的税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性工业企业的税费,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另一部分是油气开企业特有的税费,主要包括探矿权、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矿区使用费、税、矿产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目前石油开企业主要交纳的税费项目有七项,分别是石油特别收益金、增值税(价外税)、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补偿费等,占石油企业应缴税费总额的95%以上(见附录一中的表3)。

其他税费(包括消费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费、关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在油气企业应缴税费总额中所占比例非常小(2008年“其他税费”占“税费总计”的4.2%,见附录一中的表3),对低品位油气的开经济效益基本不够成影响,因此不予考虑。下面对这些税费进行讨论。

1)合并“税”、“矿产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统一征收“权利金”,并改变征收方式。

从3.5节和4.1节的分析可以看出,矿产补偿费、税和矿区使用费税种的设置重复,主要体现的都是油气产权问题,可以考虑将矿产补偿费、税与矿区使用费合并为权利金。权利金针对所有油气田征收,无论其盈利与否,只要开就需缴纳,体现油气的绝对地租。为了反映油气价格的变化对油气收益的影响,取从价计征的征收方式,同时,为了体现油气蕴藏丰度、赋存条件、开难易程度及交通地理位置优劣的差异对油气级差收益的影响,根据不同低品位油气类型设置不同费率。本研究调查问题结果也显示,有51%的人认为,为维护国家对油气的财产权益,权利金的设计应体现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用从价计征的方式,设置不同费率。权利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权利金金额=权利金费率×价格×油气产量

其中:

价格=毛销售价-运费-加工费

由于权利金是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获得的收益,不是税收收入,因此所得收入应该归中央,由中央统一管理再分配。

2)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

油气垄断地租是指由于油气的稀缺性,造成市场上的严重供不应求,油气所有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的超额利润。这部分的超额利润来源于油气的稀缺性和垄断性,其收益应该归油气的所有者所有,我国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方式来体现对油气垄断地租的征收。因此保留石油特别收益金税目不变。

由于石油特别收益金是为了调节石油开企业因油价暴涨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征收的,所以石油特别收益金应该与油价挂钩,体现油价变动对企业收益的影响,故保留现行的石油特别收益金超额累进从价定率的计征方式。但是由于低品位油气的开发成本比常规油气的开发成本高,当油价上涨给常规油气带来超额利润时,低品位油气不一定能获得超额利润,因此,针对低品位油气,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应该比常规油气高,以避免对没有获得超额利润的低品位油气征收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是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获得的收益,所得收入应该归中央。

3)增设“耗竭补偿费”。

产地具有油气优势,应该通过开发油气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而实际上,由于我国的油气国有,中央行使对的处置权、分配权,产地的油气被开发输送到其他地方,但是产地并没有收到与之对应的收益,并且还要承担油气开发所带来的大量成本,如耗竭带来的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压力等。因此,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国民收入分配理论,建议征收耗竭补偿费,将产地的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产地的经济发展。同时,油气是耗竭性,一旦开发利用,它的原始形态就不能继续存在,因此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需要征收耗竭补偿费促进油气可持续开发、利用与代际公平。油气具有耗竭性,开一点少一点,产地应该由此获得逐步耗竭的补偿。同时,由于油气价格波动较大,为了将优势与地经济优势结合起来,耗竭补偿宜取从价方式计算补贴额。因此耗竭补偿费公式为:

应纳耗竭补偿费金额=耗竭补偿费费率×油气销售额(油气产量×价格)

耗竭补偿费主要是为了补偿产地因开发油气所造成的经济、社会成本,将产地的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促进产地的经济发展,因此耗竭补偿费主要归产地所有。

4)增设“矿产生态补偿费”。

根据本研究调查问卷结果,51%的人认为应该开征矿产生态补偿费。油气在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占用、破坏大量的土地,产生环境污染,由此造成原有环境的严重破坏,并引发一系列难以避免的生态、环境问题。许多矿区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忽视环境问题,大量废水、尾矿、废石不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不仅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对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使地下水和区域内农田受到污染,对人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了威胁。矿产生态补偿费的目的不仅对受损害的产地支付经济补偿,重要的是要保护和治理生态与环境,使人们有意识地合理开发利用油气,有意识地恢复治理矿产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生态损害,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调查问卷中,53%的人认为矿产生态补偿费应该用从价计征的方式征收。矿产生态补偿费公式为:

应纳矿产生态补偿费金额=矿产生态补偿费费率×油气产量×价格

由于油气开发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具有地域性,主要由产地承受,同时产地也是矿区环境治理的直接执行者,因此,矿产生态补偿费应该主要补偿给产地。

5)保留其他税费税目不变。

其他税费项目有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费、关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探矿权使用费、矿权使用费,在油气开企业应缴税费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这部分税费对低品位油气的开经济效益影响不大。同时,还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来源,保留这些税费基本不变,当然,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给予一些财政优惠。

4.2.2.3 财政补贴

油气勘探开活动的高风险性、高资本需求、的可耗竭性及不可再生性、长周期性等,决定了油气税制应该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根据油气难动用程度,针对油气勘探开发成本制定诸如加速折旧、特殊扣减、当期摊销等优惠政策。对用先进技术开发利用边际油田、勘探开难度较大油田企业给予更多优惠,考虑减半征收或减免征收部分税费。对油气企业用于提高回率、综合利用率以及节能和节约原材料等方面的资本投资,给予税收优惠等。

韩国和朝鲜的差距

蓝筹股(Blue Chips)是指长期稳定增长的、大型的、传统工业股及金融股。“蓝筹”一词源于西方,在西方中,有三种颜色的筹码、其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证券市场上通常将那些经营业绩较好,具有稳定且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蓝筹股 ,经营管理良好,创利能力稳定、连年回报股东的公司股票。这类公司在行业景气和不景气时都有能力赚取利润,风险较小。

中国大陆的股票市场虽然历史较短,但发展十分迅速,也出现了一些蓝筹股。“蓝筹”一词源于西方。在西方中,有三种颜色的筹码、其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红色筹码次之,白色筹码最差,投资者把这些行话套用到股票。

扩展资料:

蓝筹股性质

有着优良的业绩、收益稳定、股本规模大、红利优厚、股价走势稳健、市场形象良好。

(1)萧条时期,公司能够制订出保证公司发展的与措施;

(2)繁荣时期,公司能发挥最大能力创造利润;

(3)通胀时期,公司实际盈余能力保持不变或有所增加。

蓝筹股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及经济地位的升降、蓝筹股的排名也会变更。据美国著名的《福布斯》杂志统计,1917年(丁巳年)的100家最大公司中,到2010年只有43家公司股票仍在蓝筹股之列,而当初“最蓝”、行业最兴旺的铁路股票,如今完全丧失了入选蓝筹股的资格和实力。蓝筹股在大盘的权重较大。

百度百科-蓝筹股

地租理论

战后朝鲜经济发展经历了一个先盛后衰的发展历程。朝鲜在80年代之前其经济发展水平,不亚于中国和越南等亚洲社会主义国家,甚至也不低于韩国。1960年时,韩国GDP与人均GDP仅是朝鲜的40%和55%,15年时韩国GDP与人均GDP分别是朝鲜的90%和84%。直到1980年韩国才刚刚赶上朝鲜。韩国GDP与人均GDP分别是603亿美元和1589美元,朝鲜这两个数字分别为413亿美元和1161美元。此后韩国则快速发展,把朝鲜远远抛在了后面。 90年代后朝鲜经济发展则每况愈下。自1990年开始直到1998年连续9年负增长。它们分别是-3.7、-5.2、-7.6、-4.3、-1.7、-4.5、-3.0、-6.8、-1.1。直到1999年才开始出现出正增长6.2。

90年代后,随着苏东剧变,朝鲜的贸易环境日益恶化,外汇储备越来越少,原料、燃料和原油的进口激减,从而导致冶金、煤炭、电力生产大幅度下降,整个工业生产处于严重的衰退之中。1990年至1998年,煤炭产量由3 315万吨减少到1 860万吨;发电量由227亿千瓦减少到170亿千瓦;钢铁产量由336万吨减少到94.5万吨;原油进口量由252万吨减少到50万吨。由于原料、燃料、电力的严重不足,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企业设备运转率仅达到20%。进入1999年后,朝鲜工业生产开始呈现好转的迹象。据朝鲜内阁外务相白南舜说,朝鲜经济已全面出现转机,全国数千个工厂企业实现了生产正常化,1999年上半年工业生产总值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0%。有资料表明,朝鲜2000年年电力生产同比增长了140%,煤炭生产同比增长了113%,有2500多个工厂企业超额完成了上半年的生产。

60年代时,朝鲜粮食生产曾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绩。1964年朝鲜产粮500万吨,那时仅1200万人口,既能让国民过得舒服,还有余粮可供出口,被国际舆论称为“经济奇迹”。70年代中后期,朝鲜年产粮食超过700万吨,80年代前半叶曾超过800万吨,年甚至达到1000万吨。但是,90年代以来直到2000年,朝鲜自产粮食每年平均在400万吨左右。2000年朝鲜的粮食总产量约为359万吨,比1999年(422万吨)减产约15%。其中1999年大米的产量为163万吨,2000年减至142万吨,玉米从192万吨减到144万吨,大豆从13万吨减到12万吨,只有红薯从31万吨增至39万吨,增产约25.8%。朝鲜目前的全国总人口为2400万左右。按平均每人每天460克粮食消费计算,朝鲜全年粮食需求量最低应为400万吨上下。朝鲜全年正常粮食需求量为746万吨左右,其中口粮480万吨,工业用粮120万吨,饲料用140万吨。可见朝鲜每年缺粮大约250-300万吨。自1991年以来每年进口80-160万吨粮食左右。

进入90年代后,随时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朝鲜对外贸易受到极大的冲击。苏联一直是朝鲜最大的贸易伙伴。1990年朝苏贸易额为25.6亿美元,占朝鲜贸易总额的54.2%。苏联解体后,1991年朝俄贸易额急剧减少到4.7亿美元,比上年减少80%以上。此后贸易额逐年减少,1995午朝俄贸易额只有2.3亿美元,在朝鲜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则下降到11%,5年间朝俄贸易规模缩减了50%以上,因此造成朝鲜对外贸易严重滑坡,贸易条件日趋恶化,进出口贸易急剧下降。1991年贸易总额由1990年的47.8亿美元下降到27.2亿美元,1992年贸易总额下降到26.6亿美元,1993年贸易总额下降到26.4亿美元,1994年贸易总额下降到21.1亿美元,1995年贸易总额下降到20.5亿美元、1998年进一步下滑至14.42亿美元。1998年朝鲜对外贸易额为14.42亿美元,同比减少33.7%,其中进口额为8.8亿美元,同比减少30.6%;出口额为5.59亿美元,同比减少38.2%。这是90年代以来,朝鲜贸易额首次低于15亿美元。1999年为14.79亿美元。2000年略有回升(19.7亿美元),2001上半年骤增八成。其中对中国钢铁产品出口增长241%,从中国进口矿物性燃料和谷物分别增长112%和89%。

朝鲜从2000年以来已把强国战略的重心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然而,由于半岛目前的不战不和的态势,朝鲜又不可能把全部的精力用于经济建设。在今后一个时间内,沉重的军费负担仍将继续拖累朝鲜国民经济的发展,朝鲜只能继续取“建设与军事并举”的方针。朝鲜自60年代起就一直保持对与军事工业直接相关的重工业的高投入,结果导致经济结构严重失衡,而军工生产却发展迅速,消耗了巨大的国民财富,不仅直接排挤了农业和轻工业,也排挤了民用生产资料的生产。目前,朝鲜人口总数为2300多万,朝鲜拥有现役正规军105.5万,准军事部队18.9万,预备役470万。其兵力占世界第五位。据外电报道,近年来朝鲜每年的军费支出约占其GNP的20—25%左右,1994年其军费支出为56.6亿美元,占GNP的26.7%。这种巨额的军费不能不严重阻碍并延缓朝鲜现代化的正常进程。

东欧剧变和苏联崩溃,使朝鲜失去了原来与这些国家协作保有的战略物资来源和主要的商品出口市场。这些国家停止与朝鲜进行易货贸易后,朝鲜又没有足够的外汇继续进口石油、棉花、焦炭等战略物资;而这些国家对西方国家开放市场,又使许多朝鲜商品失去了竞争力。美国对朝鲜的经济封锁和制裁,进一步缩小了朝鲜的国际经济空间。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对朝鲜进行了全面的经济封锁和制裁。东欧剧变后,在美国要求停止与朝鲜进行贸易,否则西方国家不提供的压力下,东欧等国家都停止了与朝鲜的正常贸易,导致出现了朝鲜有竞争力的商品也无处输出的局面。1995~19年连年发生的严重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给朝鲜的工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打击。能源、原材料的短缺和工业生产的瘫痪,使朝鲜不仅难以有效地抵御自然灾害,而且不得不砍伐森林作为工业和民用能源,从而造成了大量的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频发的恶性循环。与美国进行的核对峙,使安全问题陡升为最紧迫的课题,致使朝鲜无法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时地调整经济结构,结果更加恶化了经济困境,逐渐降低了国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

解决方法和越南一样:加快市场经济改革步伐,国家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例如---裁军放权,改变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的模式,逐步将经济管理权下放,取按劳分配制度,提高国民劳动生产积极性,鼓励发展个体和私人经济,扩大市场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

韩国经济发展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荡与恢复阶段(1945年~1961年)。韩国摆脱日本殖民统治后,经历了大规模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动荡。1948年成立的为恢复生产、抑制通货膨胀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1950年6月爆发的朝鲜战争,使其生产设施几近毁灭。1953年停战后,在美国及联合国的经济援助下,经过近三年的恢复,于1956年在很大程度上完成重建工作,控制了恶性通货膨胀。尽管一般认为20世纪50年代是韩国经济停滞的时期,但是,1954年韩国实施的“有偿征用”和“有偿分配”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即从土地所有者那里购买土地分配给实际耕作的农民,结果一种佃农耕作制度取代了传统的收益分成佃农耕作制度,使农业部门的生产率得到提高。事实上,在这个时期实施的几个重要政策目标,成为60年代经济较快增长的基础。1953年至1962年,韩国经济年均增长3.7%,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0.7%。

(二)高速增长阶段(1962年~1992年)。1961年5月,朴正熙军事上台后,开始以主导、出口导向和不均衡发展等战略,推进了韩国经济的有开发。1962年开始连续实施了6个五年经济开发。

这一阶段又细分为三个发展时期。20世纪60年代可谓外向型经济形成时期。“一五”期间作为振兴出口、引进外资、引进技术的步骤之一,1965年韩国和日本实现了邦交正常化。60年代,韩国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都达到7.6%。1962年至10年,国民生产总值由23亿美元增至81亿美元,增加2.5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由87美元增至252美元。“二五”结束时的11年,出口额由1962年的5480万美元增至10.68亿美元。

70年代是韩国实施第三、第四个经济开发五年,继续推进自立经济建设、解决发展不均衡时期,也是重化工业发展时期。这一时期,针对韩国国内外经济条件的变化,提出“各地区均衡发展”、“划时代地扩大出口”、加紧“重化工业建设”等目标,改善了地区间、产业间的不平衡发展。为了继续扩大出口,13年制定了重化工业发展,将造船、汽车、钢铁、石化及有色金属等作为重点发展产业,对重化工业进行大规模投资。在此期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11.2%,创造了该时期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的最高纪录。同时,产业结构向工业化方向前进了一大步。16年国民生产总值中,第二产业的比重31%超过了第一产业的比重24.8%。“四五”期间(17年~1981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仅为5.8%。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9年第二次石油危机、朴正熙总统遇刺,1980年光州及粮食的大幅度减产,重化工业投资失控,使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尽管如此,应该说整个七十年代韩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对产业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重化学工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面貌在“新村运动”的推动下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由于当局在宏观调控上的失误,出现了工业投资过猛,工业设备运转率过低等问题。11年至19年,国民生产总值由95亿美元增至614亿美元,增加5.5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由288美元增至1662美元;出口由10.68亿美元猛增至150.6亿美元,年均增长39.7%。

进入80年代,韩国针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及国内经济波动的新形势,提出“稳定、效率、均衡”的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了改革,在经济政策和结构调整中求发展。“五五”(1982年~1986年)和“六五”(1987年~1991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长率分别为9.2%和9.3%。八十年代上半期,韩国出口增长率超过进口,贸易赤字逐渐减少,1986年终于出现盈余。年~1985年韩国同其出口市场的发达国家产生贸易摩擦,使得出口增长速度放慢。但是,1986年以后,进入低汇率、低油价、低国际利率的所谓“三低”时期,使出口连续几年大幅度增加(1986年增加14%,1987年36%,1988年28%),经济增长率连续三年达到11%,1991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6757美元

(三)调整改革发展阶段(1993年7月至今)。1992年开始实施第七个经济开发五年。可是,1992年12月当选的韩国历史上第一位文人民选总统金泳三,1993年2月上台后提出了“新经济五年(1993年~1998年)”。在此中提出行政改革、产业结构和金融体制改革。1992年与中国建交。由于韩国具有的较强的价格竞争力和对日本出口大幅度增加、设备投资增加等因素,1994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6%;1995年也保持了这种良好势头,增长甚至超过1994年,达8.9%,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了一万美元大关(10037美元)。1996年由于日元升值导致韩国出口下降和设备投资减少,经济增长率回落为7.1%,可是,在这一年韩国成为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这标志着韩国基本上摆脱了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然而,19年10月开始韩货价值暴跌,被卷入亚洲金融危机漩涡之中。年11月末,韩国可用外汇储备降至73亿美元,陷入无法支付外债之困境。韩国不得不于当年11月21日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申请金融救助,并于12月1日与IMF签订了金融救济协议。550亿美元的紧急资金救助实施后,不稳定的外汇状况随着1998年1月韩国同国外债券组织签订短期外债向中长期转换的协定后开始趋于稳定。以IMF的金融救济为契机,韩国摆脱了全国范围的危机。而受到金融危机洗礼的韩国经济,九十年代末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和改革。进入21世纪以来,调整改革中的韩国经济,于2000年显示出有力的增长,其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5%,2001年有较大幅度的回落,增长3.8%。2002年新当选的卢武玄总统提出了四大方面的经济施政纲领。2002年经济年均增长7.0%。而2003年仅增长3.1%,国内生产总值为6012亿美元,人均为12646美元。

纵观韩国经济的发展,“根据霍利斯·钱纳里(H.B.Chenery)的研究,韩国经济的主要转换增长时期(transitional growth)为1963年~1983年。1963年随着第一次经济五年的制定实施,工业化正式启动。10年韩国成为了新兴工业化国家(newly industrialization country)。1983年韩国经历了19年的第二次能源危机,1980年负增长后经济得以恢复,并在经济稳定基础上促进自律化、开放化。”而经历了19年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发展历史上最为惨痛的挫折之后,韩国经济正在进行全面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韩国不同历史时期促进经济发展战略及其评价

通过韩国经济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促成其经济快速增长的原因,从世界经济发展宏观角度来讲,韩国处于后发展国家可以利用更发达国家技术革新成果,“浓缩”工业化进程之优势地位;以及超越传统贸易理论所指出的一个出口国需先在本国国内市场上充分收集消费者偏好使其成熟后再向国外市场扩张的漫长过程;还有对像韩国这样匮乏国家,战后节约型技术得到的快速发展,使其经济发展中匮乏束缚得到大大缓解;亚当·斯密的贸易理论,即“在不使用武力的前提下,富国与穷国之间的贸易将使双方受益,而后者比前者受益更多”又一次得到部分验证。而从韩国本身来讲,实施的以下几种经济增长战略不能不为其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

(一)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所谓主导是指的“定向”和“导向”在经济运行和发展中起作用。对韩国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战略可以简单概括为:规划、指导、管理和调控经济。其主要手段是:首先,运用经济开发战略,宏观调控经济发展方向。韩国60年代中期提出了“出口主导型”经济开发战略,经济活动重点由国内市场转向国外。70年代以后,经济发展重点由轻工业转向重化工业,提出“重化工业化”经济开发战略,80年代以后,又提出“技术立国”等。其次,根据经济发展远景目标,制定五年经济开发,以自由与相结合为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主导实施了一系列经济开发。第三,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法规及措施并加以执行。第四,韩国首脑亲自干预经济。由于将干预经济活动视为其重点职能之一,所以,最高层直接干预经济、直接处理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

关于韩国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在其经济发展初期是比较有效的。主要原因在于在韩国当时经济条件下,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是旨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由充当其经济活动的总指挥。主导经济的主要手段为宏观经济决策、指导、运用经济杠杆进行干预,经济立法和行政手段等。然而,这种依靠主导,30年走完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才走完的工业化历程,自有其弊端。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制度演进存在路径依赖。由于主导的企业制度、金融支持政策的安排,造成了企业对的强力依赖。韩国大企业集团为了获得更多的优惠,竞相不计后果地扩张,沿着规模扩张的路径走下去。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大企业集团没有适时地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以及技术创新;企业的高负债、财务结构不合理,以及企业集团的制度缺陷,终使企业管理失控。到19年金融危机时,大企业集团纷纷倒闭也就不难理解了。韩国主导型经济发展的另一弊端在金融体制上表现显著。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系统是一个金融市场,根据市场信号运用市场运行规律,将金融配置到相关部门中去,推动社会生产的正常发展。可是在韩国,其经济发展的自身特点使然,金融业的职能仅是行使指令、干预经济的工具。决定利率、存贷、投资等,使金融机构丧失了创新和提高效率的动因,大量的呆账成为其沉重的负担,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金融扭曲与滞后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也是19年的金融危机,将其所有弊端都展现给国人,使其始于90年代初但又未能痛下决心的改革调整不得不真正使上轨道。由此转向旨在减少干预、建立自由公正的市场秩序、创造稳定的市场环境上。这种由主导经济向重点规划经济的角色转变,使如三星电子这样的大企业集团脱颖而出,成为世界知名的跨国公司。韩国现任总统卢武玄当政之初提出的四大经济施政纲领,并非言之无物。首先提出确立自由公正的社会秩序,具体包括建造易于创业的环境、构筑透明公正的竞争机制、构筑先进的金融基础系统和进行财政税收改革。在建设东北亚经济中心国家中,提出要用东北亚时代的视野,构筑以物流中心基地与国际化金融为两翼、围绕信息高新技术产业的商务中心。而建设科学技术为中心的社会和面向广阔未来的农渔村社会都有具体内容及实施方案。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韩国主导型经济开发战略基本完成其使命,成为其历史的一部分。

(二)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六十年代初韩国经济发展面临着两种选择,其一,继续发展以进口替代产业为主的内向型经济,建立独立的、完整的民族经济体系,社会生产和人民所需要的产品尽量不进口或少进口;其二,面向世界市场,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发展以出口产业为中心的外向型经济,通过广泛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来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选择后者,使韩国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充分发挥了韩国当时剩余劳动力丰富的优势,有效地弥补了匮乏、国内市场狭小、资本积累不足等方面的劣势,为韩国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韩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相对来讲是成功的。而这种成功源于其取的正确方针和措施。概括起来韩国实施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有以下特点,其一,以比较优势为其出发点。针对缺乏原材料、资金不足但劳动力丰富的现状,韩国决定了首先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出口工业。其二,适时地进行结构调整。保持出口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能够适时地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其三,实行优惠政策,支持发展出口。尽管这些优惠政策,如直接补贴,随着外部压力的增加而不断减少,但在出口企业的发展初期,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不平衡增长战略。韩国在增长方式的选择上,理论上受经济学家哈士曼(A.D.Hirschmann)的“不平衡发展论”的影响,认为在短时间内可以牺牲部分产业和工业部门而集中力量优先发展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业,通过发展重点产业来积累资金,从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发展[?7?2]。在财力、物力和技术积累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同时实现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均衡发展,因此,选择“倾斜式”的重点投资,“不平衡中求平衡”发展,取“先工后农”,“先出口后内需”,“先轻后重”,“先大后小”,“先主导产业、战略产业后一般产业”,“先增长后稳定”,“先速度效益后技术效益”,“先内涵后外延”,“先效率后公平”以及“先增长后发展”等一系列经济不平衡增长战略。

对于韩国所推行的这种不平衡增长战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1962年至11年第一、第二个五年期间,韩国重点发展投资省、见效快的轻纺工业,增加出口创汇,以此增加对基础工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能力资金的积蓄,取得显著成效。而70年代初期起,由于重点转向重化工业过程的过急过猛,出现了对重化工业的重复、过剩投资,降低了经济效益。再则,效率与公平上的不平衡,出现经济增长之同时工潮迭起等并非完美之现象。但从本质上看,应该说不平衡增长实际上是一种交错的平衡增长。

(四)与国际经济变动协调的产业政策与国际化发展战略。韩国在立足于自身的经济基础、发展水平,特别是在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及时捕捉和积极利用各个时期国际上产业结构变动的有利机遇,以其协调的产业政策来调整其产业结构。80年代开始,韩国开始推行国际化,力图把其企业全面推向国际市场,按照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冷战结束后,随着愈来愈多的国家重视发展经济,韩国更加强调其经济的国际化、世界化发展,同样,这符合了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化的发展潮流。

(五)高科技与人力开发战略。一个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高新技术及其人力要素的支撑。韩国历来重视教育,注重人才的培养;同时加大对科技开发的投入。而此战略得到产业界的普遍赞同,认识到企业的兴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工的素质。韩国的大企业大都创办了职工业余学校、职工训练所、人力开发院等职工培训机构。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现任总统卢武玄提出的“构筑技术中心的社会”经济施政纲领,体现了韩国在经济日趋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中,以高尖端科学技术立国的志向。

3.2.1 理论概述

马克思主义[35]认为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着土地所有者和不占有土地的直接生产者,就具备了产生地租的经济基础。根据产生地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

绝对地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的,每块土地,不管肥沃程度如何,都必须缴纳这种地租。绝对地租来源于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而形成的超额利润。这项差额是因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而在农业中创造出来的,并因土地私有而为土地所有者所占有。

级差地租是由投在最坏的无租土地上的资本收益和投在较好土地上的资本收益之间的差额决定的。不同土地的生产效率由于自然肥力的不同而不同,因而可以把土地从劣等到优等进行不同级别的划分。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是由投入到最劣等土地上的资本加平均利润所决定的,因而对于那些可高效生产同种产品的优等地来说,便会获得高于最劣等土地收益的所谓的超额利润(由于会按相同的价格进行产品的销售),而这种超额利润便构成了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两种形态。级差地租Ⅰ同土壤的肥沃程度和土地离销售市场的远近有关。毫无疑问,土地较肥沃和离销售市场较近的农场容易获得构成级差地租的额外利润。级差地租Ⅱ是由于把生产资料和劳动追加于同一土地面积而产生的,即在农业集约化的条件下产生的。集约经营与依靠扩大播种面积或牧场来发展的粗放经营不同,它是靠用新式机器和人造肥料、实行土地改良工作、培育产品率较高的牲畜品种等来发展的。

垄断地租是在特别有利的自然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格超过其价值而得到的额外收入。例如能够生产稀有农作物的土地的地租,就是这种垄断地租。

3.2.2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

油气所有权是一种法定所有权,集领辖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一身,虽有耗费补偿的要求,但垄断性为主要特征。这种法定所有权享有的权益是“油气地租”。在我国,国家是油气所有者,因此油气生产者要开发利用油气就必须向油气所有者(国家)交纳油气地租。

3.2.2.1 油气地租

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油气的地租应该包括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86]。

油气绝对地租是指油气的所有者凭借其对油气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也就是说,油气企业要获得任何油气,即使是劣等油气的开经营权也都必须要向油气所有权者支付绝对地租。在我国,国家是油气所有者,因此,油气绝对地租应该属于国家。

油气级差地租Ⅰ是指由于油气蕴藏丰度、赋存条件、开难易程度及交通地理位置优劣,使得条件好的开单位能获得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属于油气的所有者。在我国,它应该属于国家。

油气级差地租Ⅱ是指油气投资者把同等数量的资本连续投资在同样自然条件的油气企业会产生不同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会取得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属于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这些所有者可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其他企业,甚至是个人。

油气垄断地租是指由于油气的稀缺性,造成市场上的严重供不应求,油气所有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的超额利润。它应该归属于油气的所有者,在我国,油气垄断地租应该归属于国家。

综上所述,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应该获得油气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垄断地租三种。级差地租Ⅱ归属于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当油气所有者(国家)作为追加投资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时,其应该获得油气级差地租Ⅱ。

3.2.2.2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关系

按照地租理论,油气的价值实际上是油气超额利润。具体来说就是油气勘查、开发所得超额收益的现值,即在油气的利润中扣除勘查、开油气资本的应得利润后的油气超额利润。当油气被所有者垄断,油气超额利润即转化为油气地租。在我国实施油气有偿开制度和制定税费体系时,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应该获得油气绝对地租、油气级差地租Ⅰ和垄断地租三种,此外如果国家对油气进行投入,则还可以获得级差地租Ⅱ。根据地租理论,对我国现行的油气税费进行分析,其对应关系如图3.2所示。

图3.2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关系

根据地租理论,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有权收取油气地租(所有权租金),包括油气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结合产权理论,权利金是油气的所有者(国家)凭借其对油气所有权而取得的所有权租金(油气地租),因此,权利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权利金应该针对所有油气项目征收一定的费用,即任何油气企业只要想获得油气的开经营权,就必须向油气所有者(国家)付费,这是由油气所有权的垄断决定的,体现的是油气绝对地租;第二,权利金应该体现不同油价、不同自然条件下油气的差异。不同油气企业所开的油气自然条件不同,自然条件好的油气能获得超额利润;同时国际油价的变化会加深这种因油气差异所带来的油气企业之间超额利润的差异。这部分超额利润的获得是建立在油气自身条件差异的基础上,应该属于油气所有者(国家)。因此,油气所有者应该征收权利金,同时权利金应该体现这种级差,即油气级差地租Ⅰ。

油气地租存在着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Ⅱ是追加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属于投资收益,应该归为投资者。当国家作为投资者,对油气勘查进行投入,形成探矿权、矿权,从而使油气价值增加时,其应该获得这部分超额利润。同时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其在对油气进行处分(出让)时,不仅需要收取油气绝对地租,而且还要获得投资回报。在油气税费中即用探矿权、矿权价款体现。当企业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对油气追加投资时,级差地租Ⅱ则归企业所有。但是,在我国,国家是公共管理者,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其履行职责的经费必须由公共财政来保障,因此国家有权凭借政治权利向企业强制性征收税费收入,如一般性工业企业税费。企业追加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则是国家税费的来源,即油气级差地租Ⅱ是国家获得油气企业缴纳的税费来源。

油气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具有稀缺性,因此,油气生产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是因油气的稀缺性而带来的,因此,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有必要针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是针对石油企业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征收的,体现了油气的垄断地租。

3.2.3 地租理论与油气税费研究现状

基于地租理论,国内学者对我国现行油气税费征收的理论依据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以地租理论构筑我国的油气税费体系,主要观点如下:

3.2.3.1 矿产补偿费

从地租理论对矿产补偿费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矿产补偿费体现了油气绝对地租。李红欣等[87]认为我国现行的石油税费制度,对开石油的企业一律按照石油销售收入的1%的标准征收矿产补偿费,体现的是油气的绝对地租。但是现行的矿产补偿费按照从价定率计征与绝对地租的含义不符,建议改为从量定额计征。此外矿产补偿费1%的费率过低,难以充分体现油气的绝对地租,建议提高矿产补偿费费率。

第二,矿产补偿费既体现了油气绝对地租又体现油气相对地租。陈从喜[88]从矿产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征收对象以及征收后的使用方向进行分析,认为矿产补偿费实质上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是矿产使用者向其所有者支付的租金,体现了油气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吴鉴[89]认为矿产补偿费相当于外国的权利金,是矿产的所有者(国家)因矿权的让渡而分期有偿征收的一种矿山地租性质的费,是矿山地租的一种主要形式,将矿产补偿费界定为矿山地租的同时应该取消税或把它合并到矿产补偿费中。张华[90]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矿产税费观点认为矿产补偿费反映的是油气所有者的权益,应该体现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但是我国矿产补偿费的计征基础为销售收入,从价征收,没有完全体现所有者权益,建议矿产补偿费的征收应考虑对刚开的油井和开多年的油井进行不同费率的征收,费率大小可根据油井的不同开寿命阶段来定。石油开后期由于其产量逐渐减少,可考虑减少或免征矿产补偿费。此外,由于石油企业效益好坏受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费率的高低也应随着价格的变动而进行分档征收。

第三,矿产补偿费没有体现油气地租。关凤峻等[84]认为矿产补偿费补偿的是使用权利的丧失,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的成本,二是资产的收益,包括平均利润和超额利润。矿产补偿费与土地地租不同:矿产补偿费包括成本,而土地地租不包括成本;矿产无法“原物送还”,而土地在使用完后可以将土地实物这一成本还给所有者。因此矿产补偿费与地租两者内涵不同,矿产补偿费不是绝对地租。

3.2.3.2 税

国内很多学者从地租理论出发,否定了税的立税依据,其原因在于不论绝对地租还是级差地租,其反映的都是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体现的是产权关系,而税并不是产权关系的反映,与所有权无关,税作为税的一种,显然也不是产权关系的反映,因而其绝不是级差地租的体现[70]。此外,从其他国家的权利金制度看,级差地租通常是以红利的形式获取,而不是通过征税方式。关凤峻等[84]认为国家作为所有者可以通过补偿费的方式,把级差收益收归己有。但是我国现行税却是国家以公共管理者身份向以所有者身份征收,属于多此一举,因此税征收没有理论依据,也不是级差地租。

与税不体现油气级差地租的认识不同,许多学者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对税进行解释,认为税体现了油气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普遍征收”是指凡是经营应税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要依法缴纳税;所谓“级差调节”是指不同矿种有不同的税额幅度,同一矿种但不同等级的矿山企业或矿区有不等的税额(相当于征收级差地租)。关于“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原则的理论解释是,“普遍征收”体现的是绝对地租或补偿原则; “级差调节”的对象是级差地租,因此税体现了油气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

崔振民等[91]认为我国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以销售量或自产自用量为税基的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不合理,难以反映矿产的经济价值,也没有考虑开难度与成本问题,建议以利润为级差计征税。潘继平[92]认为油气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税税额偏低,只是部分地反映了劣等与优等的级差收益,而且对本身的客观差异考虑不够充分,也没有考虑油价变化的影响,收益的级差特征不显著,建议提高税单位税额标准,同时要充分考虑的级差特征,扩大优劣的级差收益。李红欣等[87]认为我国现行的石油税费制度中,按照各企业的不同生产条件分别征收每吨14~30元的税体现的是油气的级差地租。但是现行的税从量定额征收的征收方式没有考虑油气自身条件的差异,也没有与油气价格挂钩,无法发挥调节收入的功能;税税率太低,不符合税对级差收入进行利润调节的税费本质。建议实行弹性税费制度,通过弹性税费制度调节不同的油田由于本身差异造成的收入差距,同时结合该油田的开发阶段,取滑动税率,通过滑动税率调节由于开发阶段的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差异。此外,结合与国际石油价格接轨另行设置石油超额利润税。张亚明[93]通过探讨矿山级差地租的概念、内涵及产生条件,认为矿山级差地租是一个随价格的变化的变量,我国现行的税存在税额幅度、级差小,不适应价格级差,单位税额偏低,税额调整缺乏动态机制,对矿山级差地租的调节有限等问题,并提出应该根据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征收税,将现行的从量计征税改为从价计征,在考虑矿山级差收益不同的基础上设计税税率。

从现有文献来看,国内学者对税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一是从性质上认为税作为税,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权利,与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的权益无关,因此也就不是油气地租;二是从税的征收原则分析,认为税体现的是级差地租,但是现行的税存在着一些问题:没有充分考虑油气本身的客观差异和油价的变化所带来的级差且税率太低,级差调节功能不足;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征收标准,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与级差地租不符。

3.2.3.3 石油特别收益金

李缇萦[80]通过对垄断地租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的背景(由于全球对石油的大量需求,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而我国现行的税是从量税,因此国家才出台了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调节这种超额利润),认为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征收依据为石油超额利润,体现的是油气垄断地租。同时,他认为当以价格为基准征收税时,石油特别收益金就完全可以取消。

3.2.3.4 以地租理论构建我国油气税费

许多学者建议以地租理论为依据,构建我国的油气税费,主要有以下观点:

蒲志仲[94]通过对矿产租进行分析,认为矿产租是矿产所有者所获得的矿产价值,矿产所有者收益是通过矿产租的形式体现,主要有以下五种实现方式:一是通过矿山或矿藏所有权拍卖一次性获得;二是定额租(从量租)和比例租(从价租)获得稳定的矿产租金收入;三是收取一定的探矿权、矿权使用费获得部分矿产租金;四是通过暴利税或特别收益税将部分矿产价值或租的市场增值收归为国家所有;五是通过净现金流税或特别利润税获得。

刘三昌等[86]以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依据,分析了我国目前矿业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矿山企业税费种类繁多,税费负担过重,提出建立以“权利金”为中心的税费体系:取消增值税、税;改矿产补偿费为“权利金”;保留探矿权、矿权使用费;保留探矿权、矿权价款。

王建林[95]认为我国现行的税费理论概念不清;级差调节功能不足,无法调节因开发带来的开条件发生变化所产生的级差以及价格变化导致的级差,且费率总体偏低。建议将税和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体现油气绝对地租,开征反映级差地租的租金税或累进利润税,并适当从高征收税费。

3.2.3.5 根据地租理论对我国现行油气税费的认识

根据现有文献,本研究从地租理论对现行油气税费认识如下:

矿产补偿费是油气所有者的所有权收益,其实质相当于国外的权利金。按照地租理论应该包括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Ⅰ。但是现行的矿产补偿费还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矿产补偿费费率只有1%,与国外权利金10%~20%的费率相比过低,难以充分体现油气所有者的权益;二是矿产补偿费计征基础为销售收入,从价征收与油气绝对地租不符。因此建议将现行的矿产补偿费与矿区使用费合并,统一征收权利金,同时提高权利金费率,并针对油气条件的差异按不同的征收标准征收,并考虑油价的变动所带来的影响。

税从性质上来说是“税”,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凭借其政治权利征收的,与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的权益无关。而油气地租是以油气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而征收的,因此从地租理论来看,税缺乏理论依据,也就无法体现油气地租,建议将其并入权利金,由权利金调节的级差收益。

石油特别收益金体现的是油气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级差地租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都具有垄断地租。油气具有稀缺性,其生产经营具有一定垄断性,因此,油气生产者可以按照远远高于其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油气产品而取得超额利润。国家作为油气所有者有必要针对这部分超额利润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保证其所有者权益。